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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业委会以任期届满为由欠付货款,供货方提起诉讼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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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开发区某公司与如皋某小区业委会签订购销合同,向该小区提供智能增压供水系统并安装交付使用。此后,小区业委会却迟迟不支付货款,该公司无奈,只得诉诸法院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以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资格终止为由,裁定驳回该公司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3月10日,记者从南通中院获悉,该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如皋某小区建于2005年,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即进行出售,多处配套设施不齐全,供水排水问题常年困扰业主。2016年5月,小区停水长达16天,后由相关部门组成协调会解决该小区供水问题。

由于供水设施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在如皋水厂的协助下找到南通开发区某公司,该公司与小区业委会于2017年6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小区业务会提供智能增压供水系统,价格为15万元,并于次月向该小区业委会供货。同年9月,该公司完成设备安装并交付使用,解决了如皋某小区的生活用水问题。

此后,小区业委会一直未支付货款。2019年年底,某公司向小区业委会发出催款通知书,业委会副主任孙某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但之后仍未支付货款。无奈之下,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委员会作为经过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案涉小区业委会委员的任期已于2018年7月22日届满,其委员资格终止,无法继续执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务。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前,该小区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全体业主。本案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更好地保护全体业主对自身民事权益处分的权利,某公司应待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再行诉讼,遂裁定驳回该公司起诉。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案涉购销合同相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且该小区业委会何时换届选举并非该公司所能决定,倘若该小区业委会迟迟不予改选,将会导致某公司作为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无法取得其应得对价,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此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再履行职责,但并不影响其参加诉讼,如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不得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涉小区业委会依法备案并成立,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下,其作为业主自治组织一直存在,故其任期届满后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据此,南通中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连线法官】
业委会任期届满不影响其参加诉讼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陈燮峰介绍,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案涉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换届选举,相关行政部门也未履行督促义务,致使新一届业委会无法选举产生,不能将业委会未及时改选的后果归责于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而且,假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即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不需参加诉讼承担责任,那么就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无需对其任期内的行为负责,这对被侵权人而言显失公平。因此,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应轻易否定已届满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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