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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收养流浪狗后弃置寄养机构 法院判令宠物主人支付狗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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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如今很多人喜欢养宠物,但因故将爱宠丢弃或者交由他人收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记者3日从崇川法院了解到,该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纠纷,被告康某由于把自己收养的小狗弃置寄养机构,被法院判处向寄养人支付拖欠的狗粮费。


去年,康某路过一小区时偶遇了一只小流浪狗。因等待多时无人来寻,康某怜其可爱,便将小狗带至家中收养,悉心照料。不久,康某至外地出差,无法继续照料小狗,于是在网上找到提供宠物寄养服务的张某,双方约定,寄养费按日计算。


起初,康某还能按时支付寄养费。可没过多久,康某就开始拖欠费用,也不提供小狗的生活必需品。张某不得不自掏腰包购买狗粮、尿不湿等。在多次向康某催要费用并要求其领回小狗无果后,张某只得把小狗送养给了朋友。此后,其诉至法院,要求康某支付拖欠的狗粮费用。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出于好心收养小狗值得提倡,但一旦收养了,收养期间就要对它负责。康某收养后将小狗寄养在张某处,双方之间形成了关于宠物寄养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为康某提供宠物寄养服务,康某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寄养费及其他产生的费用。虽然双方就小狗的寄养费等没有达成书面的协议,但综合考虑宠物狗的自身情况及宠物狗饲养的平均成本,法院酌定康某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量的狗粮费。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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