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32357|回复: 0

[普法说案] 五子女就老三没有继承权,这份代书遗嘱有效吗? 法院: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2-24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如东一对夫妇生前找人代书遗嘱,遗嘱中写明,五个子女中唯独老三没有继承权。夫妇俩去世后,老三为分遗产告到了法院。记者24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遗嘱继承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与赵某夫妇育有五个子女,两人生前于2005年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双方的遗产由其中四个子女继承,三女儿不继承。杨某夫妇去世后,三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父母的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杨某夫妇订立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夫妇订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见表示,处分的是各自合法的个人财产,遗嘱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并由遗嘱人、代书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明了年、月、日,具备代书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此,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那么三女儿作为子女,是否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呢?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立有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对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排除法定继承。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三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法典》施行后,代书遗嘱有新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杨某与赵某夫妇立下代书遗嘱的时间为2005年,应适用订立遗嘱时的法律,即《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杨某夫妇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施行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有较大变化。施行前的《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年、月、日,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只须签名而无须注明年、月、日。而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不仅要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这是在订立代书遗嘱时要注意的,以免代书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11-24 02:44 , Processed in 0.134593 second(s), 13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