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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继父告继子欲解除“父子关系” 法院:特定情况下允许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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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众所周知,亲生父子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父子关系的。那么,如果继父提出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有法可依吗?记者22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张某是张某甲与赵某之子。张某甲去世后,赵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孙某至赵某家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至赵某家,二人婚后未有生育。2015年7月,赵某去世。此后,孙某以与张某之间产生矛盾不可调和为由,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张某则认为,自己与孙某之间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赵某结婚时,张某刚满14周岁,尚未成年,在客观上和法律上需要父母对其生活上进行照料、经济上进行供给,更需要家庭进行教育。虽然张某小学毕业后没有继续学业,但不能否认张某在成年以前生活上受其母亲及孙某共同照料、教育和经济上受二人共同供养的事实。综上,法院判断认定孙某与张某之间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

那么,孙某与张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能否解除?法院认为,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有权处分自身的相关权益,在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后,其仍强烈表达了欲解除继父子关系的意愿,而张某也同意解除。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孙某与赵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在姻亲关系在因一方死亡而解除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应允许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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