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6120|回复: 0

[新闻快讯] 窃取拼车人手机登录支付宝消费 一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2-22 19:16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一男子窃取同行者的手机后,登录其支付宝进行多次消费,最终落入法网。记者22日从海安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5月,张某与相识的女子王某拼车从南通前往泰州。下车时,张某看到车后备箱里有一只档案袋,于是将袋子拿回了家,打开发现里面装有3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其实,这只档案袋是王某丢的,但当王某后来问起时,张某并没有说实话。

拿着偷来的手机,张某开始琢磨怎么“物尽其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间,他使用这部手机登录了王某的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花呗以及其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多次消费,数额合计2700余元。

2019年12月,王某陆续收到支付宝、网银在线消费及转账信息,查证后发现系盗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经侦查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随后将其抓获。经讯问,张某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各项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务必妥善保管手机,设置好各项密码,以便在手机丢失时对不法之徒设置重重防线。手机丢失后,应第一时间对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进行挂失或冻结,避免损失扩大。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4-20 11:09 , Processed in 0.158211 second(s), 17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