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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突然发动车辆致装卸工跌落受伤,肇事司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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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0 19:41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众所周知,购买了保险的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受害者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否所有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记者20日从通州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是一个例外情形。

2019年9月的一天,常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通州区兴东街道某村装货。秦某是供货方指派的装卸工,其在车厢内后栏板处理货物时,常某突然发动车辆,导致秦某跌落在地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常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秦某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时候,双方为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秦某将常某以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常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秦某在肇事车辆的车厢内,属于车上人员,故其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其公司仅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而未购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故其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常某认为,秦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虽然秦某从车厢内跌落,但在发生事故时,秦某已置身于肇事车辆之外并因此受伤,其车上人员的身份已经转化为车外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秦某身处常某驾驶的货车车厢内,其身份应为车上人员。秦某从车厢内跌落在地并受伤是一个连贯性的过程行为,并不能因为秦某最终跌在地上,就认定其为“第三者”。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肇事车辆未在保险公司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释明法律规定后,秦某自愿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最终,秦某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常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常某一次性赔偿其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5万元。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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