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徐祥建,身份证号码:320624196205123051,住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朝阳路6号,电话:182605174086 S! _& k' `9 j z* Q) w- y
1984年12月上班时,我因张天成烧铸的铸管破裂,必须共同找厂方解决好产品质量是谁的原因,我才好下一步操作,张怕赔钱不愿去,后拳头猛击我左眼,致左眼镜片破裂击穿眼球(左眼全摘除)致终生残疾。致残后,我要求评为工伤,几年都未得到解决。我就向上级部门上访,厂方就向县公安局、县、市劳动局等部门告状说我“厂方不答应其无理要求时”就闹事,并诬陷我和张天成“在揪扭中致残”。完全隐瞒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事故”事实,遭到打击报复,在无辜关押我一年零二个月后,在另一只眼睛也关瞎后,在不得收场的情况下,匆忙找人做假证判刑,先是以流氓罪抓捕,检察院又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起诉十一个月后又以关电源总闸破坏集体生产罪审判。在我双目失明的情况下,由警察搀扶着我上审判台,当时没有证人到庭,没有辩护律师(交了律师费),更不准本人申辩,本人认为关电源总闸是捏造的事实,就说我认罪态度不好,强行判我坐牢一年零十个月,十天后又遭开除出厂。 三十多年多部门互相推诿、搪塞不解决,今年1月2日我去北京上访又被拦截,法在哪?人权在哪?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江苏省计委、劳动局等单位苏工发,1985年(85)1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发生与生产劳动有关的事故(不管是领导的责任事故还是工人的责任事故)都应按工伤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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