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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父母闹离婚,“养子”怎么办?法院判决生母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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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对夫妇抱养了一名男婴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此后两人因感情不和打起离婚官司。那么,今后“养子”谁来抚养?记者9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孩子生母为监护人。

2011年2月,蒋某与孙某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没有生育。2015年10月蒋某夫妇经人介绍抱养了一名男婴,该男婴的生母为张某,系张某与他人的非婚生子,男婴生父不详。办理出生证明时,几人俩隐瞒事实,将男婴的父亲填报为蒋某,并为男婴取名小小(化名)。

蒋某夫妇将婴儿抱回后,将其亲生儿子对待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此后,蒋某与孙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存在争议。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小的亲生母亲张某以蒋某夫妻关系不和、对孩子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小小的监护人。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张某作为小小的亲生母亲,具有监护资格。在小小出生后,张某将其送养给蒋某和孙某抚养,但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现蒋某夫妇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就小小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会对其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张某申请由其作为小小的监护人,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如东法院判决张某为小小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律强制性,监护权作为基于身份关系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该条款在明确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同时,突出了父母优先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主体的首要和当然责任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只要父母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他们在所有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中处在第一顺位。

本案中,蒋某与孙某夫妇虽然抱养了小小,但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没有形成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现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起诉至法院,并且对于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将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张某作为小小首要和当然的监护人,其要求确认为小小监护人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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