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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公司不经考核就扣绩效工资,员工辞职后要求补足薪酬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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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某公司部门经理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此前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继而对簿公堂。海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员工诉求,判决被告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共计16万余元。5日,海安法院在线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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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唐某入职星星公司(化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工程部经理岗位,月工资20000元。2018年1月,唐某与星星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订岗位聘用协议,约定唐某岗位不变,工资变更为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相结合分配办法。其中,月基本工资14000元;月绩效工资满额为每月税前6000元,经每月公司考核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取得相应比例的月绩效工资;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经营目标90%(含)时,提取年度净利润部分的0.2%作为年度绩效奖金;当年考核没有协助厂长完成年度生产经营利润目标,且无董事会(董事长)认可的正当理由,则唐某应当自动辞职,星星公司不予补偿薪酬。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星星公司仅每月向唐某发放工资14000元。2019年9月、10月,星星公司以唐某工作存在过错为由,仅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2019年10月4日,唐某向星星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9年11月4日,星星公司人事部经理批签署准许辞职。唐某认为,星星公司未按照每月工资标准20000元补足劳动报酬,为此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海安法院审理过程中,星星公司辩称,唐某的绩效工资与业绩挂钩,而经审计,星星公司2018年、2019年均严重亏损,唐某未能完成考核目标,不应当发放绩效工资。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星星公司未对职工进行考核,应认定公司故意阻止考核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即唐某符合取得绩效工资条件。据此,星星公司应按照每月工资标准20000元补足唐某工资差额共计1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星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海安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毛中海说,本案中,星星公司虽然与唐某约定经公司考核后按发放绩效工资,但星星公司从未对唐某组织过考核,应认定故意阻止考核条件成就,视为该条件已成就,即唐某已符合取得绩效工资的条件。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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