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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某商城因对其经营的两处场所冠以“某某海宁皮革城”“某某海宁皮草城”称谓,被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4日获悉,市中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南通某商场被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4万元。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至今已有20余年,除在浙江“海宁皮革城”作为市场名称使用外,还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连锁市场。该公司长期在中央、省市的各级媒体上投放广告用于推广“海宁皮革城”品牌。
2019年4月初,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南通某商城在其楼顶设置“某某海宁皮革城”招牌,商城入口悬挂同样招牌,商城二楼、墙体张贴的宣传海报、店铺玻璃墙上的文字条幅,均出现“某某海宁皮草城”字样。此外,该商场的公众号发表的多篇文章中,也多次用“某某海宁皮革城”“某某海宁皮草城”进行宣传推广,并配发带有上述标识的商场照片。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南通某商城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其公司的市场信誉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遂把南通某商城告到法院。
法庭上,南通某商城辩称,“海宁皮革城”系地方产业或商品集散市场代称,不能为原告专属使用,被告经营海宁皮草,使用“某某海宁皮革城”属于善意使用,其向消费者传达的意思是,该商城的皮革产品采购于海宁市,属于标识产品来源地的行为,属合理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宁皮革城”名称中,海宁是县级行政区域地名,皮革是行业通用名,“海宁皮革城”本身缺乏天然显著性。但原告对“海宁皮革城”进行了长期、持续性宣传,先后获得了如《中国百强商品市场》等诸多荣誉,并且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海宁皮革城”在皮革企业、专业客商和广大皮革消费者心目中已拥有较高的认知度和品牌认同感。故“海宁皮革城”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产生一定的显著特征,与原告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联系,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业物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名称,其若为了指示商品来源,可以使用“经营…皮草”等叙述性语言,且应回避与“海宁皮革城”相同或近似的表达。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某某海宁皮革城”或“某某海宁皮草城”标识,已超出了以指示商品来源为目的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具有一定的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该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经营时间、当地的经济水平、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虽然‘海宁皮革城’并非注册商标,其地名+行业的组合也缺乏固有显著性,但该名称经过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第二含义,产生了显著特征。”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姜凯说,“海宁皮革城”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已建立了特定联系,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而不再是地方产业或商品集散市场代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因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姜凯提醒,即便销售来自海宁的皮草产品,或者其商户多为海宁商家,商场在指示经营内容时也应对“海宁皮革城”的服务名称进行回避。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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