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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南通一培训机构因侵权赔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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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年来教育培训市场日趋火爆,然而在培训行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业内的侵权盗版现象也时有发生。前不久,如皋一培训机构就因为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而被诉上法庭。记者3日从南通中院了解到,这家培训机构最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8万元。

经济科学出版社经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授权出版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图书,享有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著作权利。2020年初,该出版社发现如皋某服务公司在其经营的培训机构内向学员提供《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本盗版图书,遂以该公司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万元,两案合计6万元。

如皋某服务公司辩称,其不清楚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且仅进货三四本,作为样品和教学工具免费提供给学员,并未构成侵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从业资格,招收学员进行培训、收取培训费系其正常的业务范围。本案中,被告收取1000元培训费并提供培训图书两册,系有偿行为,所提供的教学图书,应视为销售。经比对,被告所提供图书上未有防伪标识,且其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故可认定系盗版图书。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案涉图书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图书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案涉图书的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通州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如皋某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本案中,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提供盗版教材,系有偿行为,即便其未单独就此收取书本费用,其实已隐含在培训费之中,应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

在类似案件当中,也有侵权人主张该教材仅用于教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应当免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合理使用针对的仅是非营利目的“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培训则不能适用。

法官提醒: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时应树立版权意识,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对其用于教学用途的教材来源和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核,避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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