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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丈夫个人名义借款30万元,债主诉请夫妻共同还款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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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1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有关夫妻债务认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需不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1月27日,海门法院发布五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件关于“夫妻共债”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7年12月,袁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沈某借款3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沈某出具借条。次日,沈某向袁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袁某与邹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18年6月登记离婚,后于2018年8月登记结婚。因袁某未能按约还款,沈某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邹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沈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对沈某要求被告邹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法典》实施后,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即“共债共签”“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出借人若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让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在借条等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夫妻债务共债共签,避免日后引发纷争。

【法条链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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