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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遭遇事故致残,医药费外只赔一万二?伤者诉请撤销调解协议获终审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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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达成一致赔偿调解协议,由一方赔偿另一方伤者除医药费外1.2万元,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此后,伤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前的调解协议。25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2019年5月,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约定黄某赔偿徐某除医药费外1.2万元,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同年12月,徐某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徐某构成十级伤残。徐某以此前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所花医疗费数额并非巨大,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受害方已处分自己的相关赔偿权利,虽赔偿额远少于应赔偿额,但徐某没有证据表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若该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虽徐某与黄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徐某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缺乏判断能力,实际应赔付的损失数额与案涉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差距悬殊,明显显失公平。最终,二审法院遂改判撤销案涉调解协议书。

【连线法官】
调解额与应赔付额差距悬殊 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邻里、侵权等纠纷产生矛盾,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化解纠纷的情形十分普遍。然而,受学历、认知水平限制,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并非对其自身状况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失数额与实际依法应赔付金额差距悬殊,如果继续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必然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本案中,由黄某赔偿徐某除医药费外12000元的调解协议和十伤残级的鉴定结论,该调解协议获赔的金额远远低于其十伤残级依法应获赔的金额,故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及时纠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对于引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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