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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单位不签合同,员工可获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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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1日上午,如东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调解室里,肖某从老东家的办公室主任手中接过索赔款,连说几个“谢谢”后,双方握手言和。

肖某2020年8月9日通过招聘进入如东某公司做文秘工作,填写了《职工登记表》,表中载明个人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和简历等内容,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之后,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试用期两个月,肖某月薪3500元,第三个月转正后,月薪4000元。同年12月23日,他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双方遂解除劳动关系。24日,他以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要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遭到拒绝。2021年1月14日,他向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大队随后派人调查取证,并召集双方面谈。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副大队长姜鑫进行了细致分析。肖某自2020年8月9日到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公司提出的《职工登记表》即为双方劳动合同的主张,他认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表上并没有涉及肖某的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无法确定他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此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

“《劳动合同法》增设两倍工资的惩罚,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姜鑫说,因此对于确认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要进行惩罚。需要提醒的是,现实中,名为“劳动合同”的文件不一定就是劳动合同,名非“劳动合同”也未必就不是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内容,“如果《职工登记表》载明了工作岗位、劳动期限、工资报酬等,而且员工按照表中所载明的岗位从事具体工作,用人单位也按表中约定报酬履行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此表就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因此,也要防止存在“不当得利”心理的员工,利用用人单位非故意未签订名为“劳动合同”文件而进行“劳动碰瓷”行为。

经反复劝说,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案。最后,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公司七日内向肖某支付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13379.31元。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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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4:3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泰州市
南通要是能落实劳动法,保证成全国人才首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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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15: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铁蛋哥 发表于 2021-01-23 14:38
南通要是能落实劳动法,保证成全国人才首选地

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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