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7月的某天深夜,刘某由西向东步行遛自家的柯基。恰有张某骑着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
通过法院调取派出所相关记录,刘某表示其在人行道上边看手机边走路,柯基奔跑中拉长牵引绳,跑到隔离带草丛中,刘某慢慢向狗方向靠近。刘某看到张某骑车过来就没有继续靠近,而张某则被横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狗绳绊倒。
与张某共同骑行的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表示张某与其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路灯昏暗,而刘某则在路北侧玩手机,柯基在行车道南侧,骑行车速在20迈左右,牵引绳把张某自行车绊倒导致翻车。
事故导致张某车架断裂、轮组错位、把组变形、头盔断裂、骑行服破损等财产损失两万余元,张某人身亦有损伤。事后,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达成一致,但就财产损失协商未果,故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其相关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夜晚在路边遛狗,边看手机边行走,任由狗在自行车道上,导致张某骑车经过时被牵引绳绊倒,刘某对此存在过错。而张某系在自行车道上正常骑行,不存在违规行为,故刘某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其发生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赔偿其车辆维修损失。
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刘某认为张某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且主张车辆更换维修数额不合理,部分损害可以维修而无需更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并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的情形,而张某提交的车辆维修单、购买单据、照片及出庭证人对维修方案作出的解释,能够证明维修数额的合理性,刘某虽然不认可损失数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遛狗牵绳,早已成为文明养犬的共识。但是,因为在遛狗过程中对狗狗的管理和引导不当,造成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有牵引绳并不意味着万无一失,毕竟对于狗子们而言,外面的一切都是新鲜好奇的,而只要主人们开小差,牵引绳就拴不住“我”。因此,主人们在遛狗时应当确保狗狗不存在对他人人身和财产构成威胁的可能性,排除相关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