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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儿子用父亲名字注册微信号借款,父亲需要共同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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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儿子用父亲名字注册微信号借款,父亲需要共同还债吗?  儿子小刘用父亲刘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后,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因小刘未按期偿还借款,小李把刘氏父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父子共同偿还借款。海淀法院近日经审理,判决小刘偿还本息,刘先生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小李诉称,其与小刘是朋友,自2017年开始,小刘开始向自己借款,每次借款都能按期归还。后来,小刘注册了一个新的微信号与小李联系,称要借款用于个人的经营及生活。小李陆续通过微信向小刘转款共计30万元,但小刘至今未偿还本息。
  小李通过调取微信后台转账记录发现,小刘使用的微信账号的注册身份信息以及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开户人均是小刘的父亲刘先生。小李认为,钱虽然是小刘向自己借的,但是钱款实际打给了刘先生,应由父子共同偿还借款。
  小刘否认借款的事实,称钱款是用来与小李一起做生意,双方之间一直就存在生意上的金钱往来。这些钱如今已经做生意亏掉了。
  刘先生则表示,对于儿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注册微信账号,以及借款30万元的事情,毫不知情,自己与小李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不应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依据该案证据,可以认定小李与小刘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刘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偿还借款。小刘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小李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本案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小李与小刘,且实际使用人以及实际与小李发生借贷行为的合同相对方均为小刘。因小李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刘先生没有构成共同借款。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分析,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时主要依据借条、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有关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本案中,借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转款记录。
  小李在微信聊天中明知借款人是小刘,并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虽实际上转入小刘父亲银行账户,但鉴于该银行卡已被小刘实际控制,小李属于受小刘的指示交付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于小李与小刘之间,小李无权主张刘先生还款。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应摆脱“谁收钱就谁来还”的思维定式,应注意就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主张权利并积极举证。
  同时,法官也提醒各位家长,子女冒用父母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平台账号并以父母的名义借款时,当出借方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对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非明知时,借款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成立于出借人与父母之间。因此,父母在生活中除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外,还需注意手机短信验证提示信息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拨打银行或平台客服电话并提出异议,阻止相关金钱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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