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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而存在,没必要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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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2:2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而有一些违建,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建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建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反观南通有关部门,这方面有必要向南京方面学习借鉴的必要。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当然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无论如何,拆违总是和拆迁相伴相生,从最朴素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不正义的。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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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7 12:3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审批手续即进行建造,这一过程属于违法"行为",而违建的房屋,则并不属于"行为",而属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认为违章建筑持续存在,即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存在,是没有道理的!


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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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3:5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那被拆的人家反问一句,说同样的违建,为什么我的拆了,他的为什么可以不拆?公平公正在哪里?是在选择性执法吗?将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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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3:5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话好奇怪啊 就是说我占了大家的便宜 占久了就算了  大家就送给我算了 是这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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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凭什么拆我的违建,人家都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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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江城冰雨 发表于 2020-07-17 12:33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审批手续即进行建造,这一过程属于违法"行为",而违建的房屋,则并不属于"行为",而属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认为违章建筑持续存在,即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存在,是没有道理的!


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

按最高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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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楼主家或楼主亲戚家有没有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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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0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别说了 占了久占了 让让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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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江城冰雨 发表于 2020-7-17 12:33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楼主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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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曾楼主,不用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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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最近论坛好多违章被拆了不服气的啊,发帖子管用吗?不服打官司呗,不是也有好多告官成功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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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五)1990年6月18日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营利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违建,优先予以查处;其他违法建筑,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一并查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局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规划局(分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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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京的面对楼主说的这些问题,都不要规划局出违法认定,直接城管局强拆。楼主在这里断章取义,混淆是非,真是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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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3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底楼院内搭建违法建筑 禁!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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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3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又不是法律人士 天天讨论法律问题干嘛 老百姓跟着zf转就是了 他要拆就拆呗 胳膊拧不过大腿 努力赚钱才是正途 现在有钱人都在干嘛没点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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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这些违建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违法利益真的是无所不用其极,对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全部充耳不闻。竭尽所能的从法律文献中截取有利于自己的只言片语,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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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陕西
放心吧,只要是群众基本需求政府会考虑到病和群众进行协商的,我们是民主协商公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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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5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可可咖啡1 发表于 2020-7-17 14:49
放心吧,只要是群众基本需求政府会考虑到病和群众进行协商的,我们是民主协商公家吗!

我当反话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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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5: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违建必须拆除,不要拖泥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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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按严格来说,违建是要处罚金, 并且拆违费用要违建人承担。现在政府组织拆违,没有追诉你其他责任可以了,知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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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6: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风意158 发表于 2020-07-17 14:39
又不是法律人士 天天讨论法律问题干嘛 老百姓跟着zf转就是了 他要拆就拆呗 胳膊拧不过大腿 努力赚钱才是正途 现在有钱人都在干嘛没点数么

别想当然了,国外也有城管,美国的房屋局专门管违建,你想在国外违法?嘿,资本主义的铁拳绝对不比社会主义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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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7:0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didi_nt 发表于 2020-7-17 16:01
别想当然了,国外也有城管,美国的房屋局专门管违建,你想在国外违法?嘿,资本主义的铁拳绝对不比社会主 ...

你这说你什么好 谁跟你在这胡搅蛮缠了 还国外城管 我跟你提国外了?我跟你说到国外违建去?你这智商 哎 还上网 人话都听不懂 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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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7:2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上面的拨款怎么办?用的过程中才能产生回扣 难道还能用到造军事武器对抗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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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7:3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风意158 发表于 2020-07-17 17:08
你这说你什么好 谁跟你在这胡搅蛮缠了 还国外城管 我跟你提国外了?我跟你说到国外违建去?你这智商 哎 还上网 人话都听不懂 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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