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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一)应保障职业病防治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四)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五)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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