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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安市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资源节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发改委对政策背景、调价幅度、调价影响等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此次我市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主要原因:一是气源价格大幅上涨。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文件明确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2018年6月、2019年4月,天然气门站价格经过两次调整后气源价格由1.7488元/立方米上涨至2.02元/立方米,上涨0.2712元/立方米,涨幅达15.51%。二是上级政策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两份文件,对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推进方式、实施程序、时间要求等均作出明确要求。三是联动调整有机制。2016年我市实施阶梯气价时,已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上游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远超过5%,联动周期大于6个月,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具备联动调整的条件。四是稳定保供有必要。2019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居民气价已调整到位。我市新增购气成本自2018年6月份以来一直由燃气企业消化,未向居民疏导。此次启动联动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疏导,能够有效完善我市燃气供应机制,可部分消减企业经营压力。
二、此次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的具体方案? 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我市财政状况等因素,本着从紧把握调价幅度,与周边县市保持同步原则。按照价格联动调整0.26元/立方米,各档阶梯气价按照规定的价差比例1:1.2:1.5计算,第一档气价为2.66元/立方(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的气量);第二档气价为3.19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部分);第三档气价为3.99元/立方米(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三、此次价格调整第一、二、三阶梯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规定,此次价格调整后第一、二、三档阶梯气价仍是1:1.2:1.5比价关系。对按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用户,继续不实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销售价格由2.4元调整为2.66元。
四、我市低收入群体和“一户多人口”政策此次有变化吗?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计量周期、“一户多人口”用气增加量以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等居民用气相关规定仍执行《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并实施阶梯气价的通知》(海价综〔2016〕17号)。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凭相关证明主动到新奥燃气公司申报,每户每月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7立方米。
五、 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时间?如何过渡? 我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机械表用户从批准执行日起第一次抄表用气量执行原阶梯价格,第二次抄表用气量执行新的阶梯价格;IC卡表用户从批准执行日起购买气量执行新的阶梯气价;物联网表用户从批准执行日起用气量起执行新的阶梯价格。
六、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影响如何? 经综合测算,我市居民户均每月使用天然气16.6立方米。预计调价后每户每年增支55.68元,平均每月增支4.64元。我市绝大部分用户在第一档执行范围,此次调价对居民支出影响较小。
七、调价后,我市居民用气价格水平在全省如何? 江苏省内苏州市最早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用气调整价格,目前全省13个大市已先后完成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全省调整幅度平均在0.27元/立方米左右。本次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基本价格调增0.26元/立方米后,为2.66元/立方米,价格水平不高于周边地区,调整幅度比南通市略低,与如皋市一致。从全省气价水平看,调整后我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仍将处于全省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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