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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全市法院去年审执结14万余案件,南通中院公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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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7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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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58850件,审执结142092件。6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市法院2019年已经审执结的14万多件案件中遴选出来的,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商事、知产、执行等类型。这些案例大部分涉及到民生权益,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警示教育意义等特点,同时对司法公信、社会诚信、社会价值取向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具有重要的裁判规则意义。其中包括此前广受关注的何某军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及近2000名职工安置问题的永安纺织等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法院再审纠正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男子租赁耕地到期后拒不交付且擅自转租被判“拒执罪”案等。

  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夫妻双方同犯盗窃罪、法院判处错时服刑”的案件,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窦某某、张某某夫妇等人因盗窃工地钢筋、木方被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窦某某夫妇均为外来务工人员,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生活条件艰苦。因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不适用缓刑,但如同时对两人收监执行刑罚,其未成年子女将处于脱离监护的不利状态。法院决定对二人适用错时执行刑罚方式,张某某先行服刑,窦某某在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再服刑。该案的判决,不仅让孩子得到父母一方的亲身照料,避免父母缺位给儿童造成的心理阴影,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外,“长期待岗人员产生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案也入选典型案例。某仪器厂1996年开始为戴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至2018年1月,在此期间未为戴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由于仪器厂停止经营,戴某于2000年起待岗。其待岗后在另一家公司工作过,但仪器厂未为戴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7年11月,戴某患病治疗,产生49000多元医疗费,其中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为三万余元。戴某提起仲裁后,仲裁裁决支持戴某诉求。仪器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戴某待岗后即使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因仪器厂并未明确与戴某解除劳动关系,未就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处理,亦一直未与戴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仪器厂与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其至新的用人单位而当然解除。仪器厂作为戴某社会保险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戴某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所致案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仪器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58850件,审执结142092件。收案总量同比下降2.59%,自2010年以来首次出现拐点,多元解纷机制取得明显实效。其中,南通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907件,审执结11977件。

  附:南通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用暴力“套路贷”肆意逼债侵财,南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16人被严惩

  【基本案情】2017年3月以来,何某军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在南通设立了两家零用贷公司,并在扬州、泰州分别设立了类似的零用贷公司以及车贷公司。他们以上述公司为“外壳”,形成了以何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姚某等为组织者,华某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将“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其中,一名被害人借款6万元,实际到手仅3.8万元,在被他们多次的殴打、恐吓下,短短18天竟还了15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用放哀乐、堵锁眼等形式上门讨债或骚扰恐吓,甚至使用抢劫、非法拘禁方式迫使债务人还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不顾被害人家中有癌症晚期病人,使用喇叭大放哀乐;睡在被害人家中,并且骚扰被害人邻居,以达到施压的目的;将被害人家中老人身上仅剩的100余元零钱、硬币搜刮一空;还有催收人员在被害人无财产可拿的情况下,竟将其家中的黑鱼、鸡鸭抱走。致使10余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4名被害人被迫搬家,被害人经营的店铺不敢开门营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首犯何某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不等罚金。被告人上诉后,南通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何某军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南通市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打响的扫黑“第一枪”,极大地鼓舞了民心士气,震慑了黑恶势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崇川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设立了案件审理、线索排查、财产执行等八个专项工作组,负责扫黑除恶的日常工作及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时,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各个领域,把打击目标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快立、快审、快判,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出声势。

  2、“保养式经营”,永安纺织等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基本案情】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永安纺织”)系启东一大型纺织企业,因高息融资而资金链断裂。永安纺织等五家关联企业被启东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启东法院探索采用“先租后破”方式,优先解决近2000名职工安置问题和高精密仪器设备维保问题,提请政府协调出租机器设备,化解上述风险。针对合并重整申请,启东法院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并裁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19年3月16日,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中棉集团等17家重整投资人通过债权转股权、提供运营资金、以自有资产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参与重整,原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全部无偿让渡给重整投资人。2019年4月30日,启东法院裁定批准永安纺织等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采取“保养式经营”,破产不停产,化解职工失业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彰显了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也为企业带来收入,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本案探索实质合并重整,创造性地将债权转股权、债权人提供运营资金、债务人原股东以自有资产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等多种重整投资方式并用,成功救治企业,也为关联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

  3、跨省倾倒三千多吨垃圾,6被告人污染环境获刑

  【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其在上海惠宾码头租赁的泊位接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并雇佣被告人顾某某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28元每吨的价格,将接收的3815吨混合固体废物交由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外运处置,后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再次以13元每吨的价格交给被告人王某处置。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樊某某将接收的其中3104吨混合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直接倾倒在海门市江心沙农场新江海河西岸空地上,剩余711吨混合固体废物因被查获而未倾倒。经检测,倾倒的固体废物中的生活垃圾含有有害物质。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混合生活垃圾形成的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对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至五万五千元不等。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日常生活垃圾的数量也陡增,不法分子为从中谋取利益,不惜辗转跨区域倾倒垃圾,对土地、植被、地下水以及附近河流都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本案的判决,表明了司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有效提升违法倾倒成本,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进而遏制不法企业或个人跨区域倾倒垃圾的贪婪念头和侥幸心理。

  4、擅用他人商标注册字号,如皋“牙博士”判赔百万

  【基本案情】原告苏州高新区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注册了第14167559号“”商标,于2017年4月28日注册了第19400607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4类,包括医疗诊所、牙科整形外科、远程医疗服务、牙齿正畸服务等。原告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已成立22家连锁机构,并通过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认证。

  被告如皋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门诊服务。被告作为同业竞争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店外招牌上使用了“牙博士”、“牙博士口腔”字样,并将原告的关联企业列为被告的连锁机构对外宣传。被告还将“牙博士”登记为企业核心字号对外经营。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55000元。被告向省高院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是市场经营者的商誉载体,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不得恶意攀附,否则将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进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当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案涉“牙博士”商标于2016年已获准注册,原告的核心字号“牙博士”经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和广告投入,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二十多家连锁机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提供的牙科诊治服务与原告属同一领域,在经营中对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的避让义务,但被告明知申请“牙博士”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仍然将“牙博士”登记为其核心字号并对外经营,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趋向于严格保护,本案通过提升判赔额度,对企业不诚信的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通过裁判的示范效应,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形成良性竞争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力氛围。

  5、伪造借条逼人还款六万,法院再审纠正“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许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并载明了借款金额(6万元)、利息、用途、还款日期(2016年6月3日前)及款项交付方式,且附有许某身份证复印件。当天,案外人崔某分两笔向张某转账6万元,随后,张某先后在银行营业厅、ATM机分四笔现金支取6万元。到期后,许某及其配偶未偿还欠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中,许某辩称案涉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不存在借款事实,之所以写下案涉借条,只因许某欠案外人周某7.5万元。

  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意见及各自举证情况,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案涉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开展后,在履职中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并向南通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南通中院再审中,依法向张某、崔某、周某调查核实情况,并调阅了大量证据材料,查明:许某虽出具案涉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款项,张某与案外人周某等人恶意串通,刻意制造银行流水,捏造借贷事实,致法院认定事实不准,作出错误判决。南通中院再审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予依法纠正,故撤销一、二审判决,并裁定驳回起诉。因张某等人捏造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影响法院正确审理案件,法院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虚增债务、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的套路贷等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南通中院排查并纠正了一大批涉“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充分发挥了审监职能,依法纠正了虚假诉讼错案,捍卫了司法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夫妻双方同犯盗窃罪,法院判处错时服刑

  【基本案情】2018年8月20日,窦某某、张某某等人因盗窃工地钢筋、木方被公安机关抓获。次年1月30日,港闸检察院以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港闸法院提起公诉。港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窦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无固定工作,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且生活条件艰苦。因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不适用缓刑,但如同时对两人收监执行刑罚,其未成年子女将处于脱离监护的不利状态。结合上述情况,港闸法院决定对二人适用错时执行刑罚方式。2019年2月18日,港闸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窦某某、张某某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一千元。张某某先行服刑,窦某某在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再服刑。

  【典型意义】本案虽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案件事实清楚,且被告三方均认罪认罚,但若法院“一判了之”,夫妻双方四个未成年子女将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此时适用错时执行刑罚,不仅能让孩子们得到父母一方的亲身照料,避免父母缺位给儿童造成的心理阴霾,更加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传达了一种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

  把人文关怀和法律惩罚相结合,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不断提高的文明度。在该案办结半年后的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父母双方服刑在押、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特殊情形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这份意见为法院作出的该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与支持,也体现了法院司法的创新性与前瞻性。

  7、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基本案情】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儿子李大山;第二次婚姻和孙阿婆1960年结婚,结婚时孙阿婆有个未成年儿子孙小松,孙小松由李老爹和孙阿婆抚养成人;第三次婚姻和陈阿婆1998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西,女儿孙红。2007年,孙小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和陈阿婆结婚前李老爹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1年该房屋拆迁,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安置房屋赠与孙西。2017年5月,孙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居住至今。

  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因李老爹的继承人就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孙西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李老爹生前与孙红的一份录音,证明李老爹生前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孙西,要求几名被告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庭上,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婚前财产;孙红表示自己放弃对李老爹房屋的继承;李大山则认为,李老爹赠与给孙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李老爹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西的。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单方意思表示,除非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的授权,否则他人不能代替进行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本案在李老爹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本案李大山并未举证证明孙西作为受赠人存在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相反孙西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因此李大山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撤销赠与合同。

  8、长期待岗人员产生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基本案情】1996年某仪器厂开始为戴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至2018年1月,在此期间未为戴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由于仪器厂停止经营,戴某于2000年起开始待岗。戴某待岗后在另一家公司工作过,但仪器厂未为戴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7年11月,戴某患病治疗,产生医疗费49774.94元,其中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为30709.97元。戴某提起仲裁,要求仪器厂向其支付49774.94元,仲裁裁决支持了30709.97元。仪器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戴某自2000年开始在仪器厂待岗后,即使已至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因仪器厂并未明确与戴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就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处理,亦一直未与戴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仪器厂与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其至新的用人单位而当然解除。仪器厂作为戴某社会保险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戴某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所致案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仪器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戴某30709.97元。仪器厂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但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不缴纳的情形,极易引发争议,特别是长期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作出例外约定。戴某自2000年待岗后,虽然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过,但仪器厂一直在为戴某缴纳养老保险。即使戴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戴某和仪器厂的劳动关系并不当然解除。仪器厂在未为戴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况下,有为戴某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因仪器厂未为戴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戴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仪器厂应当赔偿戴某因此造成的损失。

  9、《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法律凭证,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基本案情】2015年8月25日,高女士在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向高女士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了产妇姓名高女士、新生儿性别男、出生时间、出生孕周、出生体重、身长、出生地点、医疗机构等分娩信息、母亲高女士的年龄、国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同时记载父亲姓名朱先生、年龄、国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2016年7月11日,高女士因与朱先生感情不和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子由高女士抚养。同年9月,崇川法院作出(2016)苏0602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了朱先生的身份信息,认定了高女士与朱先生的结婚登记日期及生育时间,目前尚未申报出生登记;认为高女士与朱先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朱先生申请亲子鉴定,但没有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不予准许,对双方婚后所生之子依法推定系高女士与朱先生亲生。判决准予高女士与朱先生离婚,婚生子随高女士共同生活。朱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南通中院作出(2017)苏06民终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另判决朱先生可每月探望婚生子两次,高女士应给予必要协助。

  2018年1月,高女士向南通市妇幼保健院申请为其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交《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户口申报联》《分娩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016)苏0602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6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答复高女士需要提供朱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高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为其所生之子出具母亲为高女士、父亲为朱先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港闸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责令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高女士于2015年8月25日所生之子出具母亲为高女士、父亲为朱先生的《出生医学证明》。宣判后,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朱先生均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新生儿父母朱先生、高女士经由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双方就新生儿姓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高女士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客观上无法提供朱先生的身份证原件。高女士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不仅确认了高女士、朱先生的身份信息,还对高女士、朱先生与婚生子的父母关系予以了司法确认,完全可以满足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核实确认朱先生身份信息的需要,应当视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高女士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足以证明新生儿父亲朱先生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医疗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医疗机构确认新生儿生的法律事实及其与生父、生母之间血亲关系的行政证明行为,直接关系到新生儿公民身份的取得。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也应当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信息齐全、共同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因夫妻关系解除等原因导致新生儿母亲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证原件的,其他有效材料足以证明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的,应当视为新生儿父母信息齐全;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一般不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填写的新生儿姓名,应当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填写的姓名为准,而无需审核该姓名是否体现了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合意。

  10、138亩耕地租赁到期后拒不交付且擅自转租,男子因“拒执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2004年4月、2006年2月,被告人倪某和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村民委员会先后订立两份转包合同,约定村委会转出位于长江边的138.37亩集体土地给倪某,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后倪某对池塘清淤挖深、对电路、养殖设施进行了改造,并另行建设了养殖设施养殖猪、鸡、鸭、孔雀等,建设了仓库、厂房,在池塘旁的土地上种植了作物,上述设施及房屋倪某均未办理相关批建手续。每年流转费用倪某向南兴村委会交付,南兴村委会再按农户承包面积向农户发放。

  承包合同到期后,村民要求村委会收回租赁土地。南兴村委会于2016年6月通知倪某,要求其自行搬离。但倪某表示多年来对承包地块的改造和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愿意继续承租,同时还认为即使要终止合同,也应当对资产评估处置后方可返还。

  2016年7月,南兴村委会将倪某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倪某将土地上建筑物拆除,对土地进行复耕恢复原状,返还耕地138.37亩,同时请求倪某按500元/亩给付土地占用费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付土地止。

  此案历经一、二审,直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倪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租赁的138.37亩集体土地返还给南兴村委会,并按500元/亩给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交付土地止。

  2017年12月15日,倪某将2016及2017年两年土地占用费交到村会计处,但并未履行判决返还土地的义务。2017年年底,倪某在南兴村委会表示不续租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2018年期间,倪某先后收到通州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限期返还土地通知书,并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通州区法院执行司法拘留,其在被司法拘留后,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交付138.37亩集体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通州法院一审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倪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老赖”是法院破解“执行难”的焦点问题,“老赖”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藏财产,使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对付“老赖”,法院除了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还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那就是“拒执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倪某不仅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还擅自将土地转租,法院通过“拒执罪”对其进行刑事制裁,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震慑了那些失信被执行人。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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