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改变使用性质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违法建设四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属于违法建设。请崇川区城管局尽快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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