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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杂谈] 南通地税局是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信息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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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5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通地税局是南通十建集团税务处罚决定书的信息公开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文如下: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五条 国家税总信息公开办公室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国家税总相关司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第七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府信息,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或相关省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属于相关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省税务局负责提供。也可由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省税务局予以答复。以上规程讲明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后,信息公开的渠道。国家税总相关司局并无对外直接进行信息公开的职能。
  根据《江苏省南通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一、受理部门 申请税务信息公开,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所属业务部门或基层分局受理,也可到市地税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地税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回复。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地税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出台之后于2016年12月6日向南通地方税务局发文:“南通地税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请南通地税局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向 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是书面的,无需重新制作的,隐去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可见《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南通地税内设机构)有对外直接进行信息公开的职能,其信息必须由南通地方税务局批准、由南通地税局对外公开,南通地税局(行政机关)才是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南通地税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及江苏省地税局命令,是违法、违规行为。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南通地税稽查局是信息公开主体是完全错误的,是歪曲国家法律,是包庇南通地税,包庇南通十建。敬请上级司法机关、媒体和广大网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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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5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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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
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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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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