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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地税包庇南通十建公然违抗江苏地税的复议决定和指令 2016年9月7日,申请人因自身需要向南通地税局申请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地税不同意公开。2016年9月26日申请人向江苏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地税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撤销了南通地税局不予公开的决定,要求南通地税局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拿着江苏省地税复议决定书去找南通地税局,南通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方小波、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人百般阻挠,回答当事人问题就像复读机一样,异口同声,拒不公开。更为荒唐的是居然要当事人就同一个问题(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同一个机关(南通地方税务局)写两遍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稽之谈。当事人拿出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总、江苏省地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驳斥,南通地税办公室主任方小波等人不予理会,扬言不服可以去告呀,随你到哪里也没用。
2016年12月5日复议申请人到江苏省地税局法规处找到黄德科处长和高蕻,同样受到百般阻挠,与南通地税讲的一样,复议申请人同样拿出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总、江苏省地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驳斥,黄德科处长和高蕻强词夺理,对复议申请人的驳斥不予理会。当事人就去找江苏省地税局领导,遭到江苏省地税办公室黄海晴等公务人员的殴打。黄德科处长和高蕻与复议申请人一行到南京宁海路派出所,老所长姚老要求双方当事人拿出证据,黄德科处长和高蕻拿不出证据,老所长制作了调解书,要求江苏省地税局责令南通地税局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德科处长讲他做不了主。12月6日复议申请人一行来到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冒主任、法规处黄德科处长、及高蕻、黄龙等接待了复议申请人一行,出具了书面要求南通地税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注明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书面的,现有的,无需重新加工制作的。并当众人面打电话给南通地税办公室方小波主任。江苏地税办公室冒主任叫复议申请人第二天到南通地税找方小波主任处拿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一行不辞辛劳乘车赶往南通,12月7日找到南通地税方小波主任和陈丽,方小波用眼睛冷冷的盯着复议申请人达几分钟,复议申请人问方小波:“方主任,我和你有仇吗?”
方小波回过神,随后南通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方小波、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人口径一致,找各种缘由进行推脱,拒不提供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态度及其恶劣。复议申请人一行很气愤,又马不停蹄赶往南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询问南通地税不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因,随后将南通地税副局长袁宏、办公室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叫到南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但南通地税还是不愿意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及2016年12月6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态度极其嚣张。本来一个私营企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什么秘密,为什么南通地税搞得这么神秘,到底有什么见不得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南通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方小波、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人拒不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意找各种缘由进行推脱,口径一致,拒不执行江苏省地税复议决定和江苏省地税决定,公然践踏国家法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感情。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对南通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方小波、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将处理结果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6日的要求责令南通地税根据复议申请人的要求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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