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资讯 > 返回首页 > 南通地税局杨幸福原局长黄林华包庇南通十建偷逃税款数千万元
举报南通地方税务局局长黄林华,包庇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十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司光吾,我们于2015年6月实名举报南通十建逃税、漏税、开皮包公司、收取巨额管理费,经南通地方税务稽查局历时一年多的立案、查处,黄林华局长针对实名举报的事实案件,不按章、按法办理,规避适用性的法律条款,而是千方百计为南通十建司光吾开脱罪行,减少处罚,与司光吾暗通款曲,操纵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造成国家几千万税款流失,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恳请领导对黄林华局长的不顾国家利益,有失党员本性,不秉公执法的嚣张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挽回国家巨额损失!
,具体行为如下:
一、关于南通十建股权转让问题,司光吾于2009年购买南通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权,随后南通地税稽查局稽查人员张妍共两人到南通十建稽查股权转让所得税一事,稽查过了一段时间后司光吾对外讲股权转让所得税一事已经摆平,股权转让的余款随后从南通十建帐目全额支付。几年后股权转让被再次实名举报,补税金额2410957.95元。此股权转让所得税一事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南通十建司光吾及南通地税案件稽查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南通十建2008年至2015年年底发放的工资奖金打入李金荣、司宏伟的银行卡,然后在同一时间转入南通十建全体职工的个人工资卡(记在崔坚项目部的帐面上)。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答复举报人称:此工资的发放一部分为借款,一部分为工资,借款的部分只要员工把钱退回去,就行了,不进行处罚和征税。举报人当场和黄林华局长表明南通十建七、八年以来,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笔经济业务,怎么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黄林华局长不顾自已身份,违背法律的不负责任的回答,都不如一个普通纳税人的觉悟,如此低级,有失局长的身份,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此种言论,纯属包庇!
南通十建此种帐外走帐属于偷税行为,根据《刑法》201、211、212规定,对偷税数额占应缴数额30%以上的,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到七年的徒刑,并处一到五倍的罚款。恳请领导查实南通十建所有纳税人的税款入帐情况,对黄林华局长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绝不让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放纵违法份子的犯罪行为。
三、黄林华局长口头答复举报人称:南通十建所有帐目极其混乱,简直就是一塌糊涂,无法查清,主要以收取管理费为收入,属于挂靠型的建筑公司,每年收取管理费高达几千万,税务因成本无法查实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以想像一个年工程结算收入高达15亿元左右(2014年)的建筑企业因假票、套票及成本无法核算等被定为核定征收,南通地税机关对南通十建多年来是如何监管的?南通十建有帐且收入、税金齐全,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四条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黄林华局长口头答复举报人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不适合南通十建,而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举报人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可以看出此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制定的,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第五条也就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第47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具有下例情况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第五条。南通十建是挂靠型公司,被挂靠企业负责签定承包合同,并根据合同来收取管理费,属于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所以应按收入总额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应该采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第五条来征收企业所得税。黄林华局长有意为南通十建开脱,避重就轻,损害国家利益!即使采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第五条也是采用了0.8755%(毛利率3.5%)的低税负率(其中南通地税41号文件规定,所有查帐企业的税负率不低于0.8%,在工程开票时扣除,南通地税42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8%-15%),由此可见查帐企业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基本相当,有失公平,3.5%的毛利率不能被社会认可,更何况南通十建多年来收取的纯管理费在4.1%-7.8%之间,并且南通十建武汉分公司在武汉当地税务局按8%的应税所得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无需建帐),按照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南通十建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及《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第一号,建筑业8%-2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来执行。
黄林华局长不应该武断的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来对南通十建涉税案件以0.8755%(毛利率3.5%)的低税负率计算,对此案件进行人为干预,为使南通十建逃避处罚大开方便之门。举报人要求黄林华局长提供5个南通地区收入和规模在年收入15亿左右的核定征收企业,黄林华局长拒不提供,黄林华局长讲南通有的小建筑企业还不收税呢!从以上事实情况可见黄林华局长有意把南通十建15个亿的查帐企业洗成核定征收企业,然后再次洗为低税负率的核定征收企业,帮助南通十建减轻和逃避处罚。黄林华局长的一意孤行造成了国家数千万元的税款流失,此种冠冕堂皇的包庇行为严重失职、渎职,有违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道德。
四、南通十建用虚假财务资料(财务报表等)套取银行贷款,高利息转借给挂靠个人老板,收取高额利息,数额巨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的行为,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南通十建借款给挂靠个人老板,每月收取1分至1分2的利息,远远超过银行贷款的利率,符合征收营业税及符加的标准,应另外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及罚款。南通地方税务局仅收取部分挂靠单位,如南通十建苏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借款利息的营业税,南通总公司另外还有大量的个人挂靠项目没有计算。南通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把南通十建的挂靠队伍讲为实体队伍,为其躲避大量高额利息的涉税罚款。黄林华局长的此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法。南通十建在册员工仅有几十人,无任何的施工机械,每年产值高达数十亿元,南通十建总公司每月的税务申报都是采用倒置式成本,即工程结算收入减去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的余额来进行税务申报。恳请领导严查此事,避免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达到高利转贷罪标准的请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南通地税查出南通十建有假票、套票不做处理,南通地税稽查局吴雪彬局长讲: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让税款入库就不查假票、套票!税务稽查条例规定假票、套票也属于稽查范围,恳请领导查办此事,不让任何一个犯罪份子逍遥法外,损害国家利益!
六、本人举报的南通十建2008年到2011年和财务帐目同样存在混乱,与2012年到2014年帐目如出一辙。南通地税不做任何处理,讲已超检查期限。南通地税黄林华等人的此种行为,明显是为南通十建开脱、逃避处罚找借口,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恳请领导严查!
综上所述,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严重违返国家的法律法规,刻意为南通十建进行开脱,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巧立名目,刻意降低税负率,导致国家几千万税款的流失,属于渎职、严重不作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恳请领导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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