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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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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2 15:2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长期两不找情形下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风险?| 劳动法探究
劳动法探究 2023-06-20 10:31 发表于江苏
执法实践中,碰到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但双方并未正式向对方明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有效送达给劳动者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自动解除?双方在此期间是否还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对于“长期两不找”的案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针对该类纠纷,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解除程序要求,而本类纠纷中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但是用人单位也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双方之间一般未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用人单位对此应当负有责任,对于劳动者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解除劳动关系须由当事人向对方做出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双方未作出明示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劳动者长期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存续期内,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依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劳动者长期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多年没有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违背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主张相应的报酬。反之,用人单位既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当然也无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即所谓的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长期两不找”不属于自动离职,而属于劳动关系中止,在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检索多个司法判例,支持以上观点的都有。综上,在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用人单位客观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妥善办理并保存好离职员工的离职手续资料,明确双方的解除关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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