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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合同工资与实际薪酬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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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19:2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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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执法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样的劳资纠纷,就是公司在员工刚入职时约定一个工资标准,但是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被告知工资结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合同中体现,另外一部分不体现在合同中。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效益好,一般情况下老板还是会遵守承诺足额发放的。一旦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或者双方产生矛盾,则会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对于这种情况,很多职工就会向我们咨询该怎么办?下面就通过最近的一个案例给大家作以阐述。

参考案例:

2021年3月,小孙入职盛强公司。盛强公司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200元或超过4200元。2021年4月,总公司股东老周就与小孙口头约定的薪资问题签发了一份文件,载明“小孙薪资待遇为1万元,另外6000元在年底作为奖金发放”。小孙于2022年3月离职,多次向公司提出结清工资差额5.4万元并申请仲裁,仲裁对该诉求予以驳回,小孙遂起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总公司有制度明确规定“总公司下发的文件子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工作期间,盛强公司作为子公司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了小孙的工资。2022年4月,盛强公司出纳转账给小孙1.8万元。庭审中,小孙表示该款项是2022年1至3月的工资差额。

盛强公司辩称,首先,原告薪资标准为每月1万元,并非1.6万元。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薪资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工资,且经过仲裁裁决驳回了小孙的诉求。其次,被告作为独立的子公司,原告应当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薪资标准,而不是与总公司的股东确认。最后,原告与公司出纳之间的转账系私人转账,与被告无关,且该出纳员已从被告处离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强公司每月实际发放小孙的月薪工资基础是1万元,远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4200元,虽然盛强公司抗辩出纳转给小孙的钱系私人转账,但与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不符,故对其抗辩不予认可。且总公司的制度有明文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应该执行总公司股东签发的文件。故法院判决盛强公司支付小孙工资差额5.4万元。

一审判决后,盛强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后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支付5万元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最后,在在这里也给用人单位提个醒,千万不要轻易给员工不切实际的高薪承诺。一旦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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