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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制止楼道抽烟,引起撕打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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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你抽烟,我制止

你打我,我打你

为什么不属于正当防卫

反而被拘留加罚款?




事情是这样的

某日,王某在楼梯间抽烟

都某觉得其在小区禁烟区抽烟

遂上前制止

不料因此发生冲突,两人争吵起来

随后,王某的妻子郝某加入争吵

都某的丈夫王某强也赶到了现场

四人进而发生厮打

各受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经医生诊断:王某强左眼挫伤左眼前房积水,郝某胸壁软组织挫伤、左臂软组织损伤;王某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部外伤、颈部外伤、胸部外伤。公安局对王某强进行伤情鉴定后,确定王某强为轻微伤。


随后,公安局对都某作出拘留10日

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罚款均已交纳完毕

但因疫情原因

拘留措施尚未执行

都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起诉至法院





一审:驳回!不属于正当防卫



都某陈述其为阻止被郝某挠伤,便用手格挡对方。此后,都某的丈夫王某强又被王某打伤。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庭审中公安局提交的四人受伤的照片可以明确看出,因邻里的此次纠纷,都某及王某强、王某、郝某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郝某所受的伤情亦不是仅用手格挡便能产生的。


庭上,都某主张其与郝某、王某厮打属正当防卫,不应当处罚。但是,正当防卫与侵害要有对等性,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或者侵害都需要以“武力”解决。因此,一审法院对都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都某不服,认为其为制止王某、郝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而与对方发生撕扯,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防卫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王某强、都某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并且造成他人受伤的违法后果。王某强、都某的违法行为不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不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二人对发生打架行为均有主观过错,属于双方互相斗殴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制止邻居在楼道吸烟的行为无须争吵甚至打架,都某为邻居在楼道吸烟的行为与其进行争吵进而互相厮打,不是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所应采取的措施,也不是其所述的为了自我保护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故东宁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都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小链接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这起案例提醒大家

制止他人的不当行为

并非都需要用“武力”来解决

正当防卫确实是

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该出手时可以出手

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



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安徽普法、中国普法、山东高法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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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7 21: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没有正当防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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