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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女朋友变心了,男方能撤销以爱为条件的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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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专家说·民法典


分手之后

“爱的证明”

还能要回吗?

张某某与李某某(女)曾系同居关系。2012年10月,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账户向李某某转账12万元。李某某举示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的《便条》,载明:“张某某自愿给我壹拾贰万元正,我永远爱张某某”,张某某在该《便条》上签署了姓名。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赠与,要求李某某返还上述12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对12万元的转账事实认可,也承认确实收到了该12万元,但认为该12万元系张某某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后张某某提起诉讼,认为受赠人李某某不履行永远爱张某某的约定义务,赠与人张某某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12万元。李某某认为该笔款项已经用于双方的同居生活开支,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的附随义务,故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遂判决驳回。


(案例来源:《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常会互相赠送一定金额的钱款或者是礼物。但是,分手之后,对恋爱期间赠与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




法律这样说

赠与合同是《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之一,根据赠与合同一章(第657条-第666条)的规定,对本案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分析:


首先,男女双方之间是否成立赠与关系?


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对方表示接受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赠与事项达成一致即可,赠与合同的订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特定的形式作出。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因此,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


其次,赠与能否对受赠人附加义务?


赠与是当事人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一定财产的行为。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一方负有赠与义务,而受赠人则不需要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但是,赠与可以附加义务。

【普法时间】

《民法典》第661条第1款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财产以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为条件。


《民法典》第663条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可见,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接受赠与还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则构成违约,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男方对女方的的赠与附加了“永远爱我”的义务,表面上看似乎构成了附义务的赠与,但是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还应当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将人的感情作为赠与成立生效的条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所附的义务,张某某主张该赠与行为系附义务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


爱的赠与能否撤销?


最后,张某某对李某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他还能主张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一方负有赠与义务,而受赠人则不需要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与单务性,赠与将使赠与人的财产减少,使受赠人的财产增加,为了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撤销赠与行为。


【普法时间】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转移,指的则是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赠人,通常而言,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赠与财产为一般动产的,应当交付赠与财产。


对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无需任何理由,只要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即生效。但是如果不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予以限制,则赠与合同相当于无任何约束力,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则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本案中,男方已经将钱款实际交付女方,不得主张撤销赠与。


任意撤销权有何限制?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专门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作了如下限制:


(1)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表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确定,因此不得任意撤销。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有公益性、道义性,如果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则与这种赠与自身的属性不符。


据此,实践中有的明星在赈灾晚会上公开承诺给灾区捐款,但事后只捐了所承诺数额的一部分,其不得任意撤销承诺。


恋爱本不易

奉劝大家

且行且珍惜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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