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今年10岁的小馨是启东市某小学的一名在读学生,2018年4月17日清晨,小馨母亲骑电动车送她上学的途中,与欲转弯的一辆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轿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馨也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干骨折,后其向教育部门申请休学一年。2020年4月13日,小馨将轿车司机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一年休学损失在内的所有费用。保险公司认为休学损失并非侵权责任法的法定赔偿范围,并非侵权的直接损失,请求驳回该请求。
审理情况
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馨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休学,休学损失能否得到赔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休学损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小馨作为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确需休息、治疗,该治疗过程严重影响学习进度,小馨因此办理休学手续合情合理,小馨虽没有收入来源,但休学一年客观上增加了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支出。站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如不支持其休学损失,不能实际填平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对小馨也不公平,因此启东法院结合江苏省全省人均消费支出对小馨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来源:启东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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