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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能否讨回贵重赠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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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6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这段时间,小编看了好多篇情侣分手讨回贵重赠礼的相关报道,里面竟不缺讨回精子的说法,小编我也真是醉了。醉了,醉了,真醉了!今天正好借此机会讨论这情侣分手能否要讨回贵重赠礼?            常言说得好,热恋时的男女都是疯狂的。为了向恋爱对象表达自己的衷心和诚意,在两人尚未登记结婚时,经常就会有男方向女方赠送价值不菲的财产,其中尤以汽车最常见。可一旦两人有缘无分,恋爱走到尽头未能迈入婚姻殿堂,那这赠送出去的巨额财产能否再要回来呢?% u# H$ c5 c1 R# F) ~  G/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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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o& a" a7 q8 J' |       下面小编我就列举几个例子
) {& {% l0 Z- X; o7 ]; ]/ x& ]9 X( M        送丰田车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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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初,李明(化名)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张艳(化名),两人一见钟情。2011年8月,李明为了讨得张艳的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张艳的名下。

去年3月,两人关系闹僵。由于李明在用这辆车,去年4月,张艳告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李明返还车辆。去年7月,法院判决李明还车。

至此,两人关系彻底拉爆,从此分道扬镳。去年7月,李明又起诉到沙坪坝区法院,称张艳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万元。

法院开庭时,李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张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张艳的名下。但张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自愿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由于买车时两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排除李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明不能证明张艳是不当得利。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

去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李明上诉后,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送宝马失而复得

当然,也并非所有送给前女友的车都要不回来了。比如2010年9月,《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认识了24岁的浙江男子鄂皆豪,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迅速达到了商量结婚的阶段。

由于双方都本着结婚的目的,鄂皆豪就应孙雅莉的要求,买了一辆宝马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作为定情信物。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就在谈及婚嫁细节时,孙雅莉突然悔婚。恼羞成怒的鄂皆豪便要求孙雅莉返还30万元的宝马车及夏普电视,孙雅莉却拒不归还,结果被鄂皆豪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鄂皆豪以结婚为目的为孙雅莉购买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区别,具备彩礼性质。因车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且已使用,汽车实际价值已经有所折损,因此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28万元,相当于购车款的94%。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钱可以要回来?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今恋爱中的开支也越来越大,如果双方最终没能成为夫妻,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开支到底该不该返还呢?

法律人士表示,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一是彩礼;二是房、车以及其他贵重衣物、首饰等礼物赠与;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更迭,一般来说就不能随意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这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则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与。假如婚约最终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则出现了类似于上述所说的第三种情况,即被赠与方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时,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比如彩礼。

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财产,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在婚前互相赠与的小礼物,即使没有缔结婚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比如你的朋友生日宴会你送出去的礼物,不管价值多昂贵,一旦赠与,便不应该再要求对方返还。

这下小伙伴儿们了解了吧?小编偷偷告诉你,恋爱期间,还没定下,经济上的还是不要太奢侈为好,过过甜蜜的小资小日子就挺好啦。正好也考验一下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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